89歲的宋老先生將自己的親生女兒小宋告上法庭,要求女兒把出售回遷安置房所獲的200萬元給自己。昨天記者獲悉,因證據(jù)不足,宋老先生的起訴被昌平法院駁回。
宋老先生訴稱,2001年,其在東城區(qū)的一處房屋拆遷,此后他決定購買回遷安置房。因年事已高無法辦理貸款,宋老先生便與女兒協(xié)商,由他支付首付款,以女兒的名義辦理購房手續(xù)和貸款手續(xù),購買了回遷安置房。2011年,女兒將房子以296萬元的價格賣出,售房款女兒一人獨占。宋老先生起訴要求女兒支付給他200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宋老先生作為老房子的房主,2001年將購買回遷安置房的權利給了小宋。法院查明,小宋支付了部分首付款,并償還了全部銀行貸款,取得了新房屋的所有權證書。宋老先生要求按照析產繼承糾紛的案由分割新房屋的售房款,并繼承其妻子梁某的份額,但無法證明出售新房的款項是家庭成員所有,也無法證明其中有其妻子梁某的份額,證據(jù)不足。
最終,法院駁回了宋老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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